阴影
阴影 阴影
第B0016版:财富·新闻
3  4  
PDF 版
· A股首只网络股,杭州制造
· 温州民企和美国芝宝
“握手言和”
· 杭州明年实行企业在职人员门诊统筹
· 外资银行经营
人民币业务有门槛
收藏 打印 推荐  更多功能 
返回主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上一期  下一期  
浙江日报报业集团主办      
3上一篇  
2006年11月29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外资银行经营
人民币业务有门槛

银监会发文明确相关条件
  据新华社消息 《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近日由中国银监会正式对外发布,并将于2006年12月11日起施行。

  据银监会有关负责人28日介绍,《细则》明确了外资银行设立机构、开展业务包括从事人民币业务的条件、申请程序和审批时限;明确了外资银行初次经营人民币业务仍须满足“开业三年、连续两年盈利”的条件。

  《细则》对实施改制的外资银行给予相应激励。比如,允许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由其总行单独出资的独资银行可经营全面人民币业务;同时可保留1家从事外汇批发业务的分行,主要经营以其母行信用发放的大额外汇贷款以及资金交易业务。为保持外资银行业务稳定持续经营,给予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在执行某些监管指标方面相应的宽限期。

  《细则》规定,在现有业务范围基础上,允许外国银行分行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这项业务扩大不需审批,也不再要求增加营运资金。外国银行分行随时可根据自身发展战略,改制为当地注册的法人银行。

3上一篇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