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研
近日,有两条关于城市道路命名的消息,形成了鲜明对比:合肥市民政局提请市政府对389个路名进行整改,将以企业命名的“美菱大道”、“荣事达大道”等分别更名为“徽州大道”、“阜阳路”等名称;武汉市则拟对包括道路、桥梁、广场等公用设施在内的地名实行有偿命名,中标企业可以使用企业名称或商标、品牌命名。两个城市截然相反的做法,反映了不同的城市管理理念。
以企业命名城市道路不是什么新鲜事。早在上世纪90年代初,上海等一些城市就曾进行过尝试,但终因一些企业命名的道路对其它企业投资失去了吸引力而作罢。遗憾的是,这一做法至今还不时被一些城市重新“尝试”。
一条道路以某企业命名,则这条路所在区域的居民和其他企业随时都有可能被迫为这家企业做“免费广告”。居民寄信、其他企业做广告,落款地址是以那家企业名称命名的路,等于花钱为别人作宣传。以企业名称命名道路,还可能因为企业倒闭等因素导致路名在短期内更换,给居民生活带来很大不便。
现在,面对企业高价购买道路、地块冠名权引起的争议,当地政府常常以“市场行为”为自己辩解。照此推理,岂不是一切城市资源都可以拿来经营,拿来拍卖?只要出的钱足够多,难道连市政府大楼都能以企业命名吗?对公共资源想卖就卖,使地方政府俨然成了发财心切的“官商”。
城市路名是一种公共资源,不是可以拿来经营的资产。拍卖道路冠名权,必然牺牲地名的公共性质。如果政府认为有必要拍卖路名,也应当经过一定的程序,征求市民意见,不能擅自做主说卖就卖。 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