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嘉兴高速交警支队
未按规定安装、粘贴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车身反光标识,或者安装、粘贴不符合要求的,以及未按规定配置三角警告牌的机动车,要抓紧整改或增补了。从即日起,嘉兴高速交警支队将加强机动车安全防护装置和车身反光标识的管理工作。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机动车驾驶人有以下行为的予以处罚并视情劝离高速公路,并将相关信息通报至车辆登记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车辆所属企业及车主在规定期限内安装、粘贴相应的安全装置,逾期未整改的,督促交通部门停止营运资格。
2003年3月1日起新出厂的总质量大于3500kg的货车和挂车未安装符合规定的侧面和后下部防护装置,或者安装的防护装置强度明显不足、破损不全的;
2005年2月1日起注册登记的总质量不小于12000kg的货车和总质量大于3500kg的挂车未在后部安装、粘贴符合规定的车身反光标识,2005年2月1日起注册登记的车长不小于10m的货车和总质量大于3500kg的挂车未在侧面安装、粘贴符合规定的车身反光标识,或者安装、粘贴的车身反光标识破损不全的;
汽车未配备三角警告牌的,或发生故障、事故时未按规定放置三角警告牌的。
程金良 叶玉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