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从12月11日开始的1个月内,外国银行分行在完成相关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后,即可办理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存款业务。《细则》施行后3个月内,现有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在获得银监会相关批准后,即可经营对中国境内公民人民币业务。
“我们将为外国银行分行改制成为法人银行和申请经营对中国境内公民的人民币业务建立绿色审批通道,如果符合相关条件,一般可在3个月内得到获准。”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据此推算,到2007年1月11日,外国银行分行将有可能开始经营人民币业务;到2007年3月11日,转制的法人银行将可经营对中国境内公民人民币业务。 据《上海证券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