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日前出台了《文化部关于网络音乐发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见》(下简称《意见》)。其中指出,网络音乐企业对不以赢利和商业营销为目的的网民自行模仿、编创和表演的音乐产品要加强审查。要倡导网络文明,建设积极健康的网络文化。未依法正式出版的国内音像产品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的,应参照相关要求于2007年3月1日前报送文化部备案。
随着网络技术的突飞猛进,我国网络音乐市场得到了强劲发展。遗憾的是,与此同时,我国网络音乐市场也存在着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比如一部分网络音乐产品格调不高、比较低俗,再比如侵权盗版、非法链接、非法上传和下载等侵犯知识产权、破坏市场秩序的问题突出以及一些单位擅自传播未经审查的进口网络音乐产品等等。文化部出台了《意见》,意在使我国的网络音乐市场避害趋利,更健康地发展,可谓用心良苦。
但是,那些不以赢利和商业营销为目的的网民自行模仿、编创和表演的音乐产品,一旦通过网络企业的审查,是不是也要像在传播和运营的进口网络音乐产品那样报送文化部备案呢?我看未必。比如,一个热爱家乡的网民非常酷爱音乐,就自编自造了一首好曲子,并把它传到自己的网上博客里去。难道这也必须报送文化部备案?有必要吗?如此繁琐的程序,就算文化部的工作人员有那个耐心,恐怕网民也没那份闲心。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充分享有言论自由,其中就包括充分的表达自由、创作自由、说错话的自由等等。如果一个网民特别擅长乐谱知识,进而把自己的所思所想都以曲子的形式表达出来,并把它传上网。若按照文化部的《规定》,他却需要报批,可是,言论自由是公民充分享有的基本权利,这种权利具有普遍性,只要不违反《宪法》,只要是人,就天生拥有,任何个人或团体均不得削减的。
事实上,我国网民特别多,截至2005年12月31日,我国网民人数达到1.11亿。如果这些网民平均一年发布一首自行模仿、编创和表演的音乐上网,就意味着文化部门每年至少要审批处理1.11亿首自娱自乐的音乐曲目。显然,对这些曲目一一过目,是项非常庞大的工作,我想文化部门未必就能照顾得过来。而又由于一些自娱自乐的曲目生命极其短暂,上周上网这周就可能夭折,这也就使得文化部门昨天的忙碌成果到了今天就可能化为虚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