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影
阴影 阴影
第B0014版:财富·证券
3  4  
PDF 版
· 港股IPO集资额居全球首位
· 速读
· 券商备战“直接股权投资”
· 创业板轮廓初显
收藏 打印 推荐  更多功能 
返回主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上一期  下一期  
浙江日报报业集团主办      
3上一篇  下一篇4  
2006年12月15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券商备战“直接股权投资”
  随着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构建和完善,券商直接股权投资业务有望很快名正言顺。据记者了解,不少券商正在加紧备战非上市公司股权直接投资业务,而监管部门已经开始接收券商上报相关方案。

  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日前表示,将适时推出创业板市场,并将代办系统建设成为全国性的、统一监管下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和高科技公司股份报价转让平台。

  市场分析人士指出,这将为券商的非上市公司股权直接投资业务带来巨大的发展空间。监管层的想法是,这一创新业务将从创新类券商开如试点,成为券商业务的利润增长点。

  据了解,招商证券的直接股权投资项目已于今年年初正式立项。国信证券总裁助理何诚颖认为,创业投资是对投资银行业务外延的拓展,证券公司进行创业投资有诸多好处。如可以分享高收益,从长期看,创业投资的收益率一般在20%~30%之间;有利于取得参与创业企业公开发行股票的承销权;可以给公司有关部门创造更多的业务机会,如培育投行项目。

  目前,最受认同的券商直接股权投资模式有两种:一是将该业务并入券商业务体系,成为后者的一个组成部分;二是在券商体系外成立专门的机构运作该业务。

  在第一种模式下,证券公司是直接投资业务的主体,既可以直接运用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开展业务,更可以专项资产管理形式募集资金,开展直接投资业务。

  第二种模式是证券公司通过设立子公司来开展直接投资业务。子公司具有高度的独立性,与证券公司的风险隔离最彻底,还可以借鉴国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和境外私募股权基金的运作经验,提高运营效率。但该模式面前尚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需要作较大的法律突破,从立法上明确该类型公司的业务资格、运作机制、风险监控等等。

  证券公司的直接投资业务与其他各项业务都同样面临着风险控制的问题。既然是共性问题,就应该从证券公司的治理结构和内控机制上予以统一解决,不必单独为直接投资业务过多地担忧。尤其是创新类证券公司,对于规范运作的重视程度是没有疑问的。                         陈劲

3上一篇  下一篇4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