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帖人:何先生
我于2002年6月20日与开发商签订了一份《房屋拆迁安置合同》,合同上约定:拆迁过渡时间为2年6个月,被拆迁的旧房面积为34.23平方米,实行货币分房异地安置,拆迁后新房屋折成面积97.34平方米,于2004年12月19日予以回迁,其间有过两次安置都因面积不符而没有成交。
所以到现在仍然没有给予以合理安置,而合同上约定的违约责任仅仅只有“超过合同安置时间,拆迁过渡费加一倍”这条,我想请问:听说杭州市有规定拆迁安置合同是有法律时间限定的,是吗?我可以向开发商提出解除现在的合同,重新签订新合同吗?如果不能解除合同,我又该怎么办?
[解答]首先,《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及《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均没有关于拆迁安置合同的法律时效规定。其次,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被拆迁户可以书面发函,催告开发商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如开发商仍不履行,则可以解除现在的合同。但解除合同后,在开发商不同意签订新合同的情况下,被拆迁户是无法强制要求重新签订合同的,只能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
对于你最后的问题,根据现行合同的约定,超出拆迁过渡期限的,拆迁人应每月增加一倍拆迁补助费。在法条里,也只规定了超过过渡期限的以增加补助费来承担违约责任,所以被拆迁户只能通过追究违约责任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