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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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B0005版:人居时代·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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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了,车位、绿地、架空层都有新说法
· 拆迁安置时间过了,
我该怎么办
· 地面停车位
归全体业主所有
· 挪用配套设施最高可罚50万元
· 配套设施建设内容、期限要明确
· 房屋真实年限怎么看?
· 独乐乐不如众乐乐
· 春节到,业主给物管发红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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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月18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地面停车位
归全体业主所有

  [条例]根据《条例》(报批文本)第二十三条规定:地面公共停车泊位、按标准建设的自行车库属于居住区全体业主所有,由开发建设单位建成后无偿移交给全体业主。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业主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可以委托社区居民委员会管理。

  

  [现状]停车难是目前杭州多数住宅小区存在的问题,由此引发的纠纷也最让小区业主和物管头痛,所以通常新建小区地面公共停车泊位都是出租的,使用车位的业主按月向物业公司交纳租金,希望以此限制小区停车量。

  《条例》一出,再次强调了地面公共停车泊位、按标准建设的自行车库属于居住区全体业主所有,于是一些有车业主就提出:既然停车泊位是共有的,是否就可以无偿使用?

  对此,记者咨询了杭州市房管局物业监管处处长何师柱。“所有与使用是两回事。”何师柱表示,现在小区普遍面对的问题是车多车位少,放开车位使用,会让小区停车更加混乱,收取使用费也是限制小区停车量的手段之一,但依据杭州市有关规定车位使用费必须用于小区内公共设施设备的维护。“就目前来讲,小区内停车泊位无偿使用的可能性很小。”

  但同时,也有律师私下表示,如果小区地面公共停车位归业主所有,业主大会可以决定车位的使用方法,只要业主大会同意,车位也可以不租。“如果有车业主多,大家都不想出钱,车位不租的可能性就大,如果有车业主是少数,那么租的可能性就大,因为有车族在一定程度上占用了无车族资源。”这样一来,小区公共泊位租还是不租,可能就成了小区有车业主和无车业主的一场权衡之争。

  此外,《条例》还规定,住宅开发建设范围内的公共绿地,由开发建设单位建成后无偿移交给物业服务企业维护管理,保养期内的管养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保养期满后由居住区全体业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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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江晚报 人居时代·社区 B0005 地面停车位
归全体业主所有
2007-1-18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