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府早报》昨晚供本报专稿 我国现行的行诉法规定,行政诉讼除赔偿案件外,不适用调解。昨日,记者在成都全市法院第七次行政审判工作会议上获悉,以后行政诉讼案件可协调和解处理。
去年一年,成都中院经协调原告撤诉方式结案19件。尤其是阳光体育城厨师李某的工伤行政确认案,在经历了两次行政机关的确认,两次进入诉讼程序,并可能陷入重复确认和循环诉讼,久拖无法妥善解决的情况下,成都中院积极促成案件真正的利害双方,即受害方家属与案件第三人体育城达成赔偿协议,最终双方和解并以撤诉结案的方式彻底化解了纠纷,涉案三方对此都比较满意,这减轻了当事人诉累,节省了行政、司法资源。
行政诉讼的目的在于解决行政争议,化解官民矛盾。然而实践证明,行政诉讼案件可协调和解处理,即妥善处理了纠纷,有效保护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又增强了行政机关的执法水平,促进了“官”、“民”的和谐,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