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存在许多缺陷,卫生部开始酝酿制定“医疗争议处理法”。据悉,受卫生部委托,中国医院协会已经拟出了《医疗争议处理法(草案建议稿)》(1月25日《法制日报》),也许再过一段时间就要提交立法机关审议通过了。
医疗争议问题,关系到人的生命与健康,兹事体大,由一部行政法规来处理确实不适宜,因此尽快立法也确实有必要。关键的问题在于,这部法律的酝酿、起草、定稿以至最后通过,究竟应该由谁来主导?谁有权参与?通过什么样的程序来确保最终出台的法律能够兼顾各方利益,最终被医患双方所共同接受?
但遗憾的是,这部酝酿中的“医疗争议处理法”,仍然和当初制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时一样,是由卫生部所一手包办的。因为具体的起草单位“中国医院协会”,就是一个代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利益、被卫生部主管的社团法人。
最让人感到不放心的地方是:卫生部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正是未来的“医疗争议处理法”的主要当事方,而且在医疗诉讼中常常是被告的角色。不仅如此,卫生部作为医疗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它经常还要扮演医疗纠纷的处理者、仲裁者的角色。这样看来,卫生部在医疗纠纷的博弈中,竟然是一身而三任了:首先它是规则的制定者;其次它是运动员;最后它还是裁判员。卫生部以这样一种复杂、暧昧的身份,来制定“医疗争议处理法”,公众又怎么敢期待这部法律会是一部公平、公正,不偏不倚的法律呢?
那么,如果“医疗争议处理法”不能由卫生部包办,由谁来主导来比较好呢?我认为还由全国人大来主导最为适宜,它的地位既超然又权威。为公平起见,起草小组应按“三三制”的原则组成,即三分之一是卫生部派遣的专家,三分之一是和医疗卫生系统没有利益关系的普通法律专家,三分之一是既和医疗卫生系统没有利益关系,又非法律专家的普通人大代表或热心公益事业的普通公民,作为患者利益的代表参加。在起草小组经协商一致拿出草案后,还要反复举行听证会,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在基本达成共识后再提交全国人大讨论通过。
只有经过这样的程序制定的法律,才能够扭转目前医疗纠纷中剪不断、理还乱的局面,为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开辟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