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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008版:每日新闻·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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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月31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保安刺保安
判了十三年

  ■本报通讯员 钟法 本报记者 孙燕    

  

  本报讯 邹某原是杭州灵隐景区的保安,如今成了杀人犯。昨天,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了他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去年国庆,邹某调入灵隐景区上班,在值勤时与机动班班长陈某产生矛盾。10月6日,邹因在上班期间睡觉,被发现并受到批评,邹提交了辞职报告。

  10月7日,邹某携带凶器去上班,期间又与陈某发生口角,陈拿起对讲机让保安队员施某教训一下邹。当施赶到时,用警棍对正要离开的邹某殴打,邹用长20厘米的尖刀猛刺施的胸部一刀,致其死亡。

  案发后,邹拨打120求助,当场被抓。

  法院认为,邹某不属于正当防卫。他在别人的提醒下打了120后,完全有时间有机会打110或表明投案的意愿,但他没有这么做,并在法庭上对基本杀人的情节翻供,始终否认杀人,供述是被害人自己冲入刀口,所以不符合投案自首,而且悔罪态度差。但鉴于他的行为是在被害人追击殴打下所为,被害人有明显的过错,且案发后被告人拨打120施救电话等情节,所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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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江晚报 每日新闻·法眼 A0008 保安刺保安
判了十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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