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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B0009版:房产时代·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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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2月8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今天签协议,明天就反悔
房东违约两头赔
  ■本报记者 徐叔竞

  

  本报讯 二手房买卖中,房东违约的情况屡见不鲜。近日,杭州华立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刚刚打赢了一场关于房东违约事宜的官司。这位今天签协议明天就反悔的房东,最终分别向中介公司和协议客户支付了5000元和3万元的违约赔偿金。

  去年3月1日,华立地产的经纪人小杨带客户看房,客户对这套房子比较满意。当天晚上,小杨约了客户和房东第二次看房洽谈,双方一拍即合,并于当天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客户于当晚现场缴纳了意向金3000元,第二天早上又补交了27000元,共计3万元意向金,随即转为购房定金。

  然而一天后,房东忽然打来电话,表示不想出售该房屋。小杨告诉房东女士,如果违约的话,将要赔偿3万元,房东表示考虑一下再作回复。到了约定签正式合同的日子,房东并未到公司与客户签订正式的《房屋转让合同》,也不愿赔偿违约金3万元。

  

  律师观点:

  此案例中客户方的代理律师、浙江斯玛特律师事物所律师蒋伟政认为,卖方的法律意识比较单薄,是导致目前二手房交易中屡屡出现的违约现象的一大原因。虽然买卖双方只签了居间合同,并未签正式的房屋转让合同,但是根据《合同法》,居间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并不逊于正式的房屋转让合同。

  蒋伟政表示,目前针对二手房交易中出现的一方违约现象,赔偿方式通常有三种。一种是定金双倍返还;一种是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违约方则应按约定的违约金额进行赔偿;最后一种是在合同中既约定了违约金赔偿方式,也约定了定金赔偿方式,则索赔方有权任选其一,要求违约方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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