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艾滋病患者需要社会的宽容,因为我们要共同面对艾滋病。”今天开始,浙江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省卫生厅厅长、中国工程院院士李兰娟接受了记者专访,她说,“艾情”紧急,需要一部法规来保障艾滋病患者的权益,也要由此唤起公众共同“抗艾”的意识。我省艾滋病防治工作正走向法制化。
我省“艾情”紧急
省卫生厅厅长李兰娟向记者公布了一串数字:截至2006年底,全省累计报告检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1915例,其中艾滋病病人300例,死亡144例。2006年检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627例,比上年同期增长43.8%。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感染途径以性接触传播为主,经性途径感染报告人数337例,占53.7%,其次是经静脉注射毒品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118例,占18.8%。本省户籍仍以性接触传播为主,占75.2%。艾滋病正在向普通人群扩散。
保障艾滋病患者权益
李兰娟说,在调研起草该法律规范过程中,特别强调对艾滋病病人和感染者合法权益的维护。比如,强调对艾滋病病人的治疗费用给予减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可以结婚,但是要履行告知对方病情的义务并接受医疗保健机构的医学指导。
《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抗病毒治疗、住院治疗和门诊手术、透析治疗、内窥镜检查和口腔治疗等侵入性操作的诊疗,应当到指定的医疗机构就诊。”第三十七条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由经常居住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医学管理,建立个人档案,并定期进行医学随访。”这既结合我省实际,是对国家《条例》某些条款的细化,同时又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多管齐下防控艾滋病
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艾滋病性病防治所的潘晓红说,艾滋病防治要采取多种措施,如知识传播与教育,检验、检测,行为干预等,多管齐下。目前省内各级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及部分指定的医疗单位开展了免费咨询和检测。要通过宣传让更多有过高危行为的人接受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以及时发现感染者和病人,减少进一步传播,并让已被感染者能得到及时治疗。对于被查获的卖淫、嫖娼、吸毒人员要进行强制性艾滋病病毒检测。
本报通讯员 朱建平 左佰常 施水泉 本报记者 王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