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8日上午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关于物权法草案的说明、关于企业所得税法草案的说明、关于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草案的说明、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办法草案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办法草案的说明。
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作了关于物权法草案的说明。王兆国说,制定物权法总的原则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从我国的国情和实际出发,全面准确地体现和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对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实行平等保护的原则,同时针对国有财产流失的情况,加强对国有财产的保护;全面准确地体现现阶段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利益;针对现实生活中迫切需要规范的问题,统筹协调各种利益关系,促进社会和谐。
总之,制定物权法必须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物权法的中国特色,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
受国务院委托,财政部部长金人庆作了关于企业所得税法草案的说明,介绍了企业所得税法立法必要性和出台时机、企业所得税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草案的主要内容、对企业税负和财政收入的影响等。
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秘书长盛华仁作了关于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草案的说明。根据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草案,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应于2008年1月选出。
盛华仁还作了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办法草案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办法草案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