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通讯员 李嘉 本报记者 陈聿敏
本报讯 近年来,浙江省的汽车投诉呈不断上升趋势,据统计,去年全省消保委组织共受理汽车投诉1765件,其中因质量问题引起的投诉占总量的50.4%,因售后服务引起的投诉占总量27.3%。近日,省消保委通过电话、现场调查、网络问卷,并收集了12家汽车生产厂家提供给消费者的汽车使用手册,发现汽车生产厂家关于售后服务保修的规定或多或少都存在着一些不公平格式条款和不合理行业惯例。昨天,这份点评榜正式对外公布,消费者要买车,以后真要看看清楚。
霸王条款一:任何未在本公司特约销售服务店进行定期保养及修理的车辆,将失去保修权利。有9家汽车生产厂家的汽车使用手册规定了类似条款。
2005年10月,徐先生购买了某品牌的高档车,汽车保修期为2年或5万公里,由于该车保养没有全部在4S店做,2007年2月出现故障时,去该车的杭州4S店维修,4S店以车主未按保养手册规定在特约4S店做保养为由,不给予保修。省消保委调查显示,47.3%的消费者有过类似徐先生这样的遭遇。
消保委点评:汽车生产厂家对其售出的汽车的保修义务,不因消费者是否在其指定的地方进行维修而改变,除非汽车厂家能够证明车辆故障是因消费者保养或维修不当所造成的,否则就应该承担保修义务。汽车生产厂家这样的做法无疑是凭借其强势地位,将自身应承担的保修义务转嫁给消费者,因此是不合法的。
霸王条款二: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车辆的任何缺陷只能通过修理或更换零部件方式解决。11家汽车生产厂家的汽车使用手册规定了类似条款。
台州的王先生购买了某品牌的家用车,买来第三天就发现油表不动,修了5次还是不能用。接下去的半年里,又经历了换挡位杆、换离合器盘等多次维修,但是厂方声称:保修期内只管维修,不论维修几次,故障车不能换也不能退。
消保委点评:国家汽车三包规定虽尚未出台,但2001年修订的《浙江省实施〈消法〉办法》规定,列入国家、省三包的商品,生产厂家须承担包修、包换、包退的三包义务。2001年,浙江省工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经贸委联合制定的《浙江省“三包”商品目录》已将汽车列入了三包范围,汽车三包的时间为1年或1.5万公里。根据上述规定,凡在浙江省内从事汽车生产、销售的经营者都应遵守汽车三包规定。经营者拒绝承担“包退、包换”责任的做法违反了我省的地方性法规。
霸王条款三:在质量保证期内,客户将车辆送修时,应给予售后服务中心一个合理充分的修理时间。质量保证不包括由于车辆停用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或附加费用,包括:无法使用车辆造成的经济和时间损失;车辆租借费用;寄宿、就餐或其他沿途费用。12家汽车生产厂家的汽车使用手册都有类似条款。
温州的陈先生购买了某品牌的高档汽车,使用中发现发动机漏油,陈先生每次都要请假将车送到4S店,隔一天后再请假去取回,漏油问题经多次维修仍未解决。在维修期间,陈先生需要自己租车使用,时间和经济上都受到了损失,并且带来了诸多不便。陈先生要求4S店赔偿损失,均被拒绝。
消保委点评:《浙江省实施〈消法〉办法》规定,三包商品应在30日内修复。目前,汽车维修时间长短全由维修店说了算,消费者没有话语权。而部分维修店技术水平不到位,造成故障车辆短时间内多次维修或经长时间维修仍然无法正常使用。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失的,消费者有权获得赔偿。因此,确因汽车的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为修车往返奔波,经济上遭受到的损失,汽车生产厂家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