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国家工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颁布经过修订的《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以下简称新《标准》),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新《标准》规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军队特需药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明令停止或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药品以及批准试生产的药品不得发布广告;对处方药发布广告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药品广告中涉及药品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药理作用的内容必须以国家批准的说明书为准,不得扩大或者恶意隐瞒。
新《标准》规定药品广告不得直接或间接怂恿任意、过量地购买和使用药品,并具体规定了不得含有,如不得含有免费治疗、免费赠送、有奖销售、以药品作为礼品或者奖品等促销药品的内容,不得含有评比、排序、推荐、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
赵红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