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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B0002版:人居时代·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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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4月5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住宅禁商,松动了吗
  近日,北京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周继东表示,“民宅禁商”的规定,已经从《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草案中删除。原因是目前北京市实行的“民宅禁商”与将要实施的《物权法》中的条款产生了冲突。

  记者向杭州市工商局企业注册登记处了解,从2004年起,杭州以多种约束条件限制“住宅商用”。

  2004年11月出台的《杭州市关于简化企业注册登记手续的若干意见》中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底层房屋和二楼以上住宅(含二楼)作为经营场地的,可凭规划部门的审批意见及其他相关证明申办注册登记。”

  2005年6月,杭州市规划局出台了《关于加强杭州市区底层住宅从事经营活动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根据规定,住宅小区要经商必须报经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批准。

  而去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再次重申: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房地产权证书载明的用途或者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用途使用物业,不得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应当征得利害关系人的同意,报经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从上面的这些法规看,虽然没有明令禁止“住宅经商”,但“报规划、国土部门批准”意味着要将住宅产权改为写字楼或商铺产权,使用年限一下子从70年缩为40年或50年,很多业主都不买账,也自然限制了“住宅经商”。

  而《物权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同时《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还规定,业主不得违法法律、规划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相比杭州的规定,物权法的限制少。浙江浙联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陈钟认为,单从法律法规的条文上看,不管是《关于加强杭州市区底层住宅从事经营活动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还是《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住改商都需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其他业主同意;二是规划国土部门批准。而物权法只有前一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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