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不得举债搞建设,这是国务院纠风办明确规定了的。对违反规定发生新债的乡村,要严格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关于问责,这里倒有三个小建议,而且,最好是三管齐下。
一是要给责任人一点经济处罚,不能只给不肉痛的处分。责任人至少该把那点本属好好工作才能拿到的报酬罚出来,似乎才说得过去;二是要建立欠债责任的公示制度。谁提议的,谁拍板的,参与研究的都有谁,总共欠了多少债……都可以用政务公开、村务公开的方式公之于众,让大家知道是谁干的蠢事;三是要形成决策失误的不良记录,就像欠银行的钱逾期不还,就会留下不良记录一样。人可以调离,但不良记录必须跟着人走。如此,盲目举债的人,估计会少一点。■慕毅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