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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002版:每日新闻·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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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4月15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人民警察岂能成医院家丁
□舒圣祥
  继“深圳某医院全体医生护士戴钢盔上班”之后,医院防止医闹的“武装”又有升级:福建武夷山市医疗卫生系统所属的市立医院、中医医院和乡镇卫生院等14家医院,聘请了武夷山市公安局14位民警担任综治副院长,防止“职业医闹”及处理解决医院的安全保卫工作。(4月12日《东南快报》)

  随着“职业医闹”的出现,各医院想尽一切办法来保护自己的医生护士,这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无论戴钢盔还是请民警当副局长,显然都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相反,这种强硬态势只能更加激化医患之间本已十分紧张的关系。因为医院需要留给患者的,不是畏惧和强硬,而应该是亲切和信任。只有当医院重点着力于后者,“职业医闹”才不会有生存的空间。

  具体到医院聘请民警当副院长,在我看来是名不正言不顺的。首先,这涉嫌违反《公务员法》。《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职务,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也就是说,公安部门可以因为公共利益的需要“派驻”民警到有需要的单位无酬兼职;但是,医院“聘请”民警担任综治副院长,却恐怕不是这么回事。公务员兼职取酬显然违法。

  更为关键的问题是,人民警察可不可以成为医院家丁,接受医院的聘请,像家丁或者保安一样为医院服务呢?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回答:警察应该对什么负责?《人民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秉公执法,办事公道”是“人民警察必须做到”的。所以,民警应该对事实负责,对法律负责,对人民负责,而不该是仅仅对医院以及医院的利益负责。

  在医疗纠纷中,民警需要“公道”地对待医院和患者,应该站在中立的角度,既保护医院的利益,也保护患者的利益;而不该接受医院的聘请,完全站在医院的立场,用“全心全意为医院服务”的家丁义务,取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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