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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007版:每日新闻·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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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4月26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杭州首判“同命同价”
滨江法院一纸判决,赔偿金赔出公平与温情
  本报讯 外来务工者在城里发生交通事故,究竟是按农村人均收入获赔,还是按城镇标准?这个问题一直颇受争议。昨天,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对一个道路交通事故案进行了判决,来自温州乐清农村的受害人按照城镇居民人均收入计算,被判赔37万余元经济损失和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同时,滨江法院审判委员会对今后审理此类案件作出明确:凡受害人在滨江区有固定工作和收入,且连续居住、生活满一年以上的,其残疾和死亡赔偿金按当地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这在杭州法院中还属首次。

  该案中的受害人陈女士生于1985年,是温州乐清市某镇农民,高中毕业后一直在药店工作。2004年9月,她来到杭州市滨江区万仁康堂药店做营业员,同年12月在当地公安机关办理了暂住登记后,一直住在滨江区浦沿街道。

  去年3月,陈女士坐二轮摩托车,结果摩托车与小轿车撞上了,陈经抢救无效身亡。交警认定,摩托车和轿车司机共同承担责任,陈女士无过错。陈女士的父母将两司机和投保的保险公司一并告到滨江法院。

  案件开庭,对死亡赔偿金是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还是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成为法庭争议的焦点之一。昨天,滨江法院一审作出判决:赔偿金按当地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承办法官蔡文刚说,从此案实际情况看,陈女士生前是滨江区的药店员工,而且在滨江区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她的居住地和收入来源都在城市,所以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

  本报通讯员 赵欣 本报记者 孙燕

  ■记者手记

  目前,杭州的法院在碰到这种情况时,一般是农村居民按农村居民的收入标准计算,城镇居民则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这是根据2004年5月1日实施的《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两种不同的计算方法,得出的结果往往是农村居民获得的赔偿金低于城镇居民,这种现象被人称作“同命不同价”。

  但有司法界人士提出,大量外来务工者涌入了城市,他们长期在城市工作、生活,按照农村居民标准显失公平。2005年,最高法院在一份批复中对此问题的处理有所改进,明确了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或者农村居民标准。这就成为了杭州滨江区人民法院明确对该类案件审判标准的依据。这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弱者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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