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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003版:每日新闻·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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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租房征税谁埋单?
· 登记备案难于上青天
· 谎报瞒报适用最低标准
· 要么转嫁房客,要么不予理会
· 上报数量远小于成交数量
· ◆网络民意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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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7月27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登记备案难于上青天
  收税之前要获得备案信息,所以房屋租赁备案制度的建立是规范房屋租赁市场的关键一环。

  1995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3条中就明确规定,“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在1996年的《浙江省房屋租赁管理条例》其中第5条明确提出,出租人和承租人应签定房屋租赁合同,并在房屋租赁合同签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房屋所在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

  尽管如此,拱墅区房产交易中心的李主任感叹让出租房登记备案却是难如登天。“主要是取证比较难,有的房主说是借给亲戚住的,有的即使是知道他是出租房,催促他来登记,催了也不来办,因为我们的工作时间和他们的工作时间存在冲突。”而让房产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上门去催办又不太现实,“关键是人家不配合,有时候上门去你只能找到承租户,真正的房东又不在。”

  许幼海科长也表示,统计出租房信息面临着重重困难,最大的困难就是房主不配合。“凭我们的人力去挨家挨户地调查,根本不现实,人家的随便一个借口都能让我们忙乎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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