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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007版:每日新闻·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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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7月30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劳动争议 请来“裁判”
昨天武林广场这场咨询挺热闹
  ■本报通讯员 郑晓 本报记者 刘焜

  

  本报讯 热浪一潮接一潮,昨天上午的武林广场北角,在这里举行的劳动争议咨询也是热火朝天,来自省市区三级的劳动仲裁委员会负责人接受了市民们的咨询。

  章先生碰到这么件事情。前段时间他进入一家企业当上了工程师,可等试用期满了之后,单位却调整了他的岗位,待遇也降了。听说武林广场有咨询后,他昨天一大早就赶到了现场,问了工作人员两个问题:“单位是否可以调整劳动者的岗位?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工作人员马上答复他: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单位可以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但如果是单位单方面调整工作岗位,章先生可以先向单位提出异议,协商不成,可向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如果因为单位原因提出与劳动者解除合同,应当根据工作年限一年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章先生的这种情况,工作未满一年,应该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像章先生一样,许多市民都是特意赶来咨询的,大家咨询的问题也各种各样。省劳动仲裁院院长龚和艳告诉记者,这几年,我省的劳动争议量持续攀升,去年全省立案数为21036件,比2000年增长了3倍。另外,从我省情况来看,经济越发达地区,案件越多,近几年,我省案件数列前4位的依次是宁波、台州、杭州、温州。她表示,由于劳动争议处理立法的严重滞后,出现了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周期冗长、程序繁琐等问题,希望能通过立法,选择对部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一裁终局,比如争议金额较小的案件,拖欠克扣工资案件、工伤赔偿案件等,仲裁裁决可以作为终局解决,以及时维护弱势群体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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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江晚报 每日新闻·法眼 A0007 劳动争议 请来“裁判” 2007-7-30 48257178002CE173482573270012E5A1[A1-刘火昆≈A5-郑晓≈B1-孙燕]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