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少数国有垄断企业工资水平过高、增长过快问题,山东省政府表示要进行适当控制。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按与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登记备案的人数计算,原则上不超过本地区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