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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003版:每日新闻·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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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8月28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宽容失败 鼓励创新
  作为我国科技事业发展的根本保障,科技进步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引人瞩目。连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时,纷纷提出将“宽容失败”的原则写进这部法律,更是成为舆论关注的一个热点。

  “科技进步应当依靠自主创新,自主创新需要宽松的学术环境,使科技人员敢于大胆探索。”科技部部长万钢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就科技进步法修订草案作说明时,只用了一句话就阐明了宽容失败与鼓励创新的关系。

  “对于探索性强、失败风险高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原始记录能够证明承担项目的科学技术人员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的,不影响该项目结题”“不影响其继续申请科研项目”。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分组审议时,纷纷对“宽容失败”提出了具体意见。

  “宽容失败”为什么能引起各界共鸣?因为致力于建设创新型国家的中国急需弘扬这种精神。长期以来,我们在科研领域缺乏对失败的宽容,一项具体的科研攻关活动失败后,项目承担者往往面临周围一些人的冷嘲热讽,日后再申请其他科研项目、课题时压力重重。

  其实,成功固然可喜,失败的经验教训也十分宝贵。人类文明进步的历史,就是一部不屈不挠地纠正错误、不断开拓创新的历史。中国革命和建设的辉煌成就,也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在不畏艰难险阻、勇于探索创新、不断修正错误、实现自我完善的过程中取得的。当“建设创新型国家”成为我们的重大战略抉择时,允许挫折、宽容失败无疑应当成为鼓励创新的同义词。把“宽容失败”的原则写进法律,体现了国家对科技工作者勇于探索精神的尊重和珍视。

  “失败是成功之母”,这句格言过去常常被用来宽慰失败者,而今,将“宽容失败”的原则写进法律,正在成为中国社会和谐进步的一种生动写照,成为我国广大科研人员大胆创新的根本保障。有了这种保障,我们就能真正营造出鼓励人们干事业、支持人们干成事业的社会氛围,让科技进步的活力竞相迸发,让自主创新的源泉充分涌流。 □孙 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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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江晚报 每日新闻·时评 A0003 宽容失败 鼓励创新 2007-8-28 48257178002CE173482573440048BED1[A1-新华社稿≈B1-徐健(新民生)]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