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8月28日,河南省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分组对《郑州市嵩山古建筑群保护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条例》二审稿规定,今后在少林寺拍电影,必须在文物行政部门监督下进行。
《条例》二审规定,嵩山历史建筑属于国家所有,不得出租、转让、抵押,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嵩山历史建筑。不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在嵩山古建筑群保护区内举办大型群众活动,就连专业摄像也不行。
《条例》二审稿还规定,拍摄电影、电视剧(片)或专业录像、专业摄影,需拍摄嵩山历史建筑群外景或局部景观,以及测绘、复制、拓印嵩山历史建筑或其单位文物的,应当持有国家或省文物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并在文物行政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