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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9月12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义工组织因何尴尬
  为6名孤残失学儿童举办的专场募捐现场,却被当地民政与城管等部门强行叫停。近日,未经注册的寿光爱心义工被寿光民政局以“非法团体”为由依法解散,对这个由150余人组成的爱心团队来说无疑是个沉重的打击。类似于寿光义工这样“名不正,言不顺”没有合法地位的义工组织十分普遍,由于国家相关法规的不完善,不少义工处境很尴尬。(据9月11日《齐鲁晚报》)

  爱心需要呵护

  当前,全社会的爱心组织不是太多,而是太少;奉献精神不是要压制,而是要弘扬;爱心活动不是要禁止,而是要规范。可是,当执法人员粗暴中止一场为失学儿童举办的专场募捐活动时,心灰意冷的恐怕不止是活动的组织者。

  目前义工组织普遍存在没有合法地位的现象,主要原因是,社会团体要想在民政局注册,必须要有业务主管单位,而很多部门担心义工万一出现什么差错后难以承担责任,就相互推脱。同时,我国相关法规中对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都有明确的定义,但从严格意义上讲,义工既不属于社会团体,也算不上民办非企业单位,这也造成义工难以注册。

  对此,如果民政部门仅仅以一种行政审批的管制者角色存在,那么,寿光义工被解散也就不足为怪,诸多类似组织也只能遭遇相似的命运。我们的社会在一方面召唤“爱的奉献”,在实际操作层面却又障碍重重。

  而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民政部门对义工组织一禁了之的做法显然与之相距甚远。显然,义务为社会奉献温暖和关爱的民间组织遭到限制,爱心活动被禁止,这与建设和谐社会的时代要求相悖,也不是政府管理社会的目的所在。如果寿光民政部门以一种更加积极的态度对爱心义工进行行政指导和服务,为该组织建构妥当的资质定位,寻找合适的主管单位,并且在其开展活动的过程中及时加以引导和规范,爱心义工就可以为社会和谐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这种指导和服务或许比一禁了之的简单执法麻烦得多,却是政府的职责所在。

  □彭联联

  跟香港学学

  在社会义工事业方面,香港无疑走在我国前列甚至世界前列。据了解,经过数年的推广工作,香港义工活动得到社会广泛认同。截至2005年2月底,登记义工就达47万人,其义务工作服务包罗万象,包括关怀老人、病患、弱智人士、戒毒者、新来港人士等,服务项目包括提供护送、护理、辅导、探访、交谈、娱乐等方面的支持和协助等。

  香港义工事业之所以发展得好,据了解,跟香港政府采取的一系列积极措施是分不开的。首先,香港政府对从事义工运动的机构审批比较宽松,这大大促进各种应运而生的机构提供不同的社会服务。

  其次,香港出台了许多操作性非常合理、适用性很强的法律规章,并予以参与义工组织和事业的人许多政策优惠。比如,香港商界人士如果捐款社会公益事业,他可以享受减税、冠名权等待遇,这不仅为社会公益事业提供了经济基础,更在制度上促进了义工事业的发展。

  其次,考虑到招募义工不容易,要使一个义工长期参与到一项义工活动中去就更不容易等因素,香港积极采取激励措施鼓励市民做义工。一名香港市民在一段时间内只要参与了义工活动,不管他义工服务时间是长还是短,他都可获得有关方面颁发的不同的奖项,尤其是精神层面的奖励。此举不但激发了市民当义工的积极性,还有效地保证了一个机构能够长期有义工提供服务。当然,香港还要求学校强化学生的义工意识,很多学校每学期都会组织学生去当义工,而且在时间上有相当严格的规定。         □陈 霞

  应为义工专门立法

  毫无疑问,法律有责任为爱心组织提供保驾护航。具体来说,目前立法者首先要做的,是要通过调查走访,分析义工慈善组织的存在意义与现行法律空间的落差所在,从而尽快将立法或修法纳入议事日程。再退一步说,也可以通过倡导地方立法来摸索经验,逐步推动全国性立法。其实早在2004年10月,深圳市有关部门就制定了《深圳市义工服务条例(草案)》报送省人大,并在2005年3月获广东省人大批准。自此,深圳义工们的各种权利获得法律保障,而政府为义工服务进行必要资助也成为法定义务。试想,如果此前山东寿光也有这样的条例可依,民政局对慈善活动强行叫停令人寒心的事,恐怕就不会出现了。         □马龙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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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江晚报 每日新闻·时评 A0002 义工组织因何尴尬 2007-9-12 48257178002CE173482573530047FBF8[B1-蒋梦桦];钱江晚报a00022007-09-1200021;钱江晚报a00022007-09-1200032;钱江晚报a00022007-09-1200033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