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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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B0001版:财富·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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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大居住焦点有新说法
· 住宅可以“传”给下一代
· 住宅经商要经同意
· 1/2业主同意即可炒物业公司
· 小区公共道路车位,归业主
· 业委会的决定,业主可起诉撤销
· 顶层平台,赠送无效
· 买房这件事,好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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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日报报业集团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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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9月27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顶层平台,赠送无效
  现状:“买顶楼赠送顶层平台”……很多开发商在售房过程中,往往把顶层平台作为一种销售噱头和附加值给予购房者,购房者对此也往往很“受用”。去年杭州某小区的两位业主就曾经因为顶层平台问题闹上法庭,其中一位顶层业主完全把顶层平台当成了自家阳台,给通往平台的门上了私锁,其他业主都无法出入顶层平台。

  

  《物权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第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解读:如果你买的房子是顶层,开发商表示楼顶平台免费赠送,这时候你可千万不要相信,因为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这种赠送的行为可能无效,因为这些楼顶平台应该属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想要赠送或使用这些区域,必须经相关建筑区域的全体业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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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江晚报 财富·经济新闻 B0001 顶层平台,赠送无效 2007-9-27 钱江晚报b00012007-09-2700020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