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影
阴影 阴影
第B0001版:财富·经济新闻
3  4  
PDF 版
· 六大居住焦点有新说法
· 住宅可以“传”给下一代
· 住宅经商要经同意
· 1/2业主同意即可炒物业公司
· 小区公共道路车位,归业主
· 业委会的决定,业主可起诉撤销
· 顶层平台,赠送无效
· 买房这件事,好辛苦
收藏 打印 推荐  更多功能 
返回主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上一期  下一期  
浙江日报报业集团主办      
3上一篇  下一篇4  
2007年9月27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业委会的决定,业主可起诉撤销
  现状:以往,小区事项一旦决定经过了业委会或者业主大会的通过,即使再不合理,业主也没有权利改变。

  

  《物业管理条例》:新《条例》中规定,“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并增加了“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规定。

  解读: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销。修改后的条文,赋予了被侵害权益业主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业主可以以个人名义对业委会的决定进行起诉。

3上一篇  下一篇4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钱江晚报 财富·经济新闻 B0001 业委会的决定,业主可起诉撤销 2007-9-27 钱江晚报b00012007-09-2700017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