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状:以往,小区事项一旦决定经过了业委会或者业主大会的通过,即使再不合理,业主也没有权利改变。
《物业管理条例》:新《条例》中规定,“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并增加了“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规定。
解读: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销。修改后的条文,赋予了被侵害权益业主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业主可以以个人名义对业委会的决定进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