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003版:
人居时代·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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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房三大政策受热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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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廉租房该不该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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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平方米保障标准是否过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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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处罚力度要不要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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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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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日报报业集团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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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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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廉租房该不该收回?
[现象]原办法中对廉租房的使用有明确规定:“承租家庭应当按规定使用廉租住房,不得转让、转租、出借或者用于违法活动”,否则政府可以收回廉租住房,且“无正当理由闲置廉租住房达6个月以上”也构成收回的条件。但就记者在采访中遇到的实际情况看,现阶段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申请人中很多身体有病或生理有缺陷,有的生活无法自理,需要家人照顾,实际上并不住在所承租的廉租房内而是寄住亲友家中,造成了廉租房事实上的闲置或居住人非承租人的情况。这样的情况又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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