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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B0003版:人居时代·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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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廉租房三大政策受热议
· “闲置”廉租房该不该收回?
· 12平方米保障标准是否过时?
· 违规处罚力度要不要加强?
· 记者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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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11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闲置”廉租房该不该收回?
  [现象]原办法中对廉租房的使用有明确规定:“承租家庭应当按规定使用廉租住房,不得转让、转租、出借或者用于违法活动”,否则政府可以收回廉租住房,且“无正当理由闲置廉租住房达6个月以上”也构成收回的条件。但就记者在采访中遇到的实际情况看,现阶段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申请人中很多身体有病或生理有缺陷,有的生活无法自理,需要家人照顾,实际上并不住在所承租的廉租房内而是寄住亲友家中,造成了廉租房事实上的闲置或居住人非承租人的情况。这样的情况又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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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江晚报 人居时代·争论 B0003 “闲置”廉租房该不该收回? 2007-10-11 钱江晚报b00032007-10-1100009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