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司法厅副厅长 吴强军
人民调解制度是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社会基层自治的重要形式,在国际上享有 “东方一枝花”的美誉。有关法规明确,政府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因此,人民调解的指导、管理、培训、表彰经费由公共财政列入预算。但基层人民调解员的报酬或补贴却很难落实,这成为近10年来制约人民调解发展的一个瓶颈。
近年来,陆续有建德、龙游等地创出了一套“以奖代补”的新办法。我们对这一做法表示肯定和支持,通过各种形式进行推广。比如印发简报、信息进行宣传,在全省性的相关会议上介绍经验等等。同时,我们还向国家有关部门联系,希望将这一做法在草拟中的《人民调解法》里有所体现,在法律上得到支持。
迈出这一步还需要得到政府的支持。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是一种自治行为,为什么要政府给补贴?光政府应该重视这项工作这一条理由还不能使大家形成共识。先行者地方政府先进的理念在这个过程中起了很大作用。两句话:为辖区内的百姓提供和谐、稳定的环境,是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政府履行这一职能的形式并不是只有自己亲力亲为一种。
对人民调解实行“以奖代补”,就是政府通过公共财政为人民调解“埋单”,为辖区内百姓“购买”民间纠纷调解服务,在不改变人民调解自治性质和运行方式的前提下,履行自己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这就是 “政府购买服务”的理念。
在具体的做法上,“以奖代补”强调计件奖励,绩效挂钩,这有利于调动人民调解员主动调解、提前介入的积极性,有利于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镇,矛盾不上交”的目标,让更多的矛盾和纠纷化解在基层。
目前,全省已有近一半的县、市、区实行了不同形式的“以奖代补”。最近,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先后对人民调解“以奖代补”作出重要批示。作为政府主管部门,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领导重要批示精神,进一步完善“以奖代补”制度,尽快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