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昨日获悉,省教育厅、省财政厅11月1日联合出台了《浙江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对高校贫困生认定有了新标准。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标准分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和家庭经济困难两档。低保家庭、烈士家庭、由社会福利机构监护和列入农村五保户的学生,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低保标准以上、低保标准150%及以下家庭的高校学生或因突发事件及因灾、因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高校学生,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非特困残疾学生凭《残疾证》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国家资助政策。
《办法》对认定的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应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应向在校学生发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每学年开学时,评议小组要组织申请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学校各级评议认定机构再根据学生提供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进行评议、公示并确定名单。已被所在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不再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学校和院(系)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
本报通讯员 徐晖
本报记者 王慧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