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通讯员 裘净婧 本报记者 叶玉跃
本报讯 招聘信息应标明薪酬;“月薪面议”字样将不得出现在招聘信息上……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里,明确规定禁用“月薪面议”字样,这也让来杭找工作的李先生眼睛一亮,“以前找工作,每每看到‘月薪面议’的字样,总让人不放心,却又无可奈何。”
“月薪面议”是否在当下的招聘市场仍大行其道?用工单位和招聘中介能否及时改进招聘信息,多为求职人员着想?昨天,记者来到杭州市外来劳动力服务中心调查发现,“月薪面议”的字样已经在招聘信息上逐渐消失,但有些明确薪酬待遇的用工单位,却仍是让求职人员有所顾虑。
招聘现场鲜见“月薪面议”
“月薪面议太含糊了,没有明确标价,心里就没谱,没有安全感。”昨天,外来劳动力服务中心挤满了求职者,其中大多数求职者对招聘单位这一月薪面议的“潜规则”颇有微词。
“上次我在招聘会现场提交简历并有初步意向后,大汗淋漓地跑到企业去“面议”,结果却发现对方出的薪水很低,与我的心理价位相差太大,受气受累不说,还花了许多冤枉费用和时间啊。”求职者王立明向记者抱怨说。
更有甚者,一些只有几人或十几人的小公司还在“面议”的过程中,利用求职者对法律的不了解,钻空子搞“猫腻”,把求职者当作“义务工”,让他们“哑巴吃黄连”。
“不过,现在大家都知道有了新规定,以后不能再使用‘月薪面议’了,这对我们应该是好事。”王立明说。
记者随后也浏览了各中介的招聘信息,仅在一个小角落里发现了一张印有“月薪面议”的招聘单,其余的都是标明具体工资的。
这些招聘信息单上都清楚地罗列着招工编号、单位性质、工种、性别、文化、试用期工资和实用期工资等,看上去还算规范。
月薪最好明码标价
招聘信息中,“月薪面议”的字眼确实少了,可是求职者照样还有困惑。
记者仔细了解了一些招聘信息发现,不少用工单位在对待工资的问题上还是有很多不明确、不规范的地方:比如有的单位仅标出试用期的工资,而没有熟练期的工资;还有些招聘信息上既没有试用期的工资,也没有熟练期的工资,仅在备注一栏中会注明一个工资范围。
来自衢州的刘师傅想要找一份“绿化工”的工作,看到一则招聘信息上写着试用期的月工资是900元,熟练期一栏中则没有注明具体工资,仅在备注一栏中写到“会加工资”。“到底什么时候能加?加又是加多少?这些我们都没数的,还不是跟‘月薪面议’差不多啊。”
来自芜湖的黄师傅也有同样的感受,他说:“我们这些在外面找工作的,国家有什么新的政策法规出台,我们都能很快知道。禁止‘月薪面议’是件好事,但是如果执行不到位,对我们这些弱势群体来说意义并不大。”
薪资不透明将被挡在门外
对此,阳光职业介绍所一位姓单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作为中介公司,没有权利制定具体的招聘信息,但是他们会根据法律法规对用工单位的信息进行筛选。
“比方说现在杭州市的最低工资标准是850元,那么我们就不会发布工资低于这一标准的用工单位,再比如说用工单位的招聘信息上显示可以招收童工的,我们也不会收。”单先生说,《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一旦正式实施,中介方面会在筛选时,筛除“月薪面议”的招聘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