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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003版:每日新闻·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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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9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酒后驾车,怪不到餐馆
□叶祝颐
  北京市朝阳区近日与辖内饭店、酒吧、大排档等签订《饮食服务业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书》,谁卖酒,谁就要对开车者负责。今后,在朝阳区被交警查处的酒后驾车司机,如被发现是在朝阳区餐饮企业饮酒后上路,那么要追究责任的不仅仅是司机,餐馆也要被问责。(12月8日《新京报》)

  

  有关部门下决心整治酒后驾车,保障交通安全,本无可厚非;与辖区餐饮企业签订责任书,规定“谁卖酒,谁对开车者负责”,希望从源头上堵住酒后驾车,应该说,制度的初衷也是善意的。但是仔细一琢磨就发现不大对劲,此举实际是一种连坐执法,既于法无据,也开错了药方。

  不管消费者是什么身份,餐饮企业理应为他们消费服务。经营者除了在店内公示宣传不要“酒后驾车”,对消费者过量饮酒行为进行善意提醒外,根本没有权力制止消费者饮酒。

  经营者并不是执法者,他们没有权力与义务对消费者进行司机身份鉴定。何况私家车那么多,饭店经营者是否要把所有的司机都拦在门外呢?

  报道中说,发现司机饮酒就报警,在消费者没有从事违法活动的情况下,经营者有权报警吗?如果司机酒后驾车以后,都不承认自己在朝阳区范围内的酒店饮酒,执法部门又该如何追究酒店?在笔者看来,让经营者来参与酒后驾车管理,根本没有法律依据和可操作性。也就是说,在消费者饮酒的问题上,经营者只有道德提醒义务,而没有法定制止义务。

  更为重要的是,司机酒后驾车问责餐饮企业的执法逻辑十分荒唐。如果按照任何事情都要追根溯源的执法逻辑推算下去,那是否意味着酒类生产厂家,酿造酒原料生产企业也有责任?那还不如关闭酒厂,禁止出售白酒,更省事。执法者把自己的执法职责转嫁到餐饮企业头上,只是一种隔靴搔痒式的懒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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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江晚报 每日新闻·时评 A0003 酒后驾车,怪不到餐馆 □叶祝颐 2007-12-9 48257178002CE173482573AB004418A8[B1-戎国强]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