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莫利萍) 近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知,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以及燃料油四类成品油消费税政策进行调整,今年起恢复全额征收消费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从今年起,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按每升0.2元征收消费税,燃料油按每升0.1元征收消费税。同时,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进口石脑油和国产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免征消费税。生产企业直接对外销售的石脑油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通知还表示,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据了解,2006年4月,我国对消费税政策进行了一次重大调整,首次将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纳入消费税成品油税目的征收范围,规定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的消费税税额为每升0.2元,燃料油的消费税税额为每升0.1元。不过当时同时规定,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可减为按应纳税额的30%缴纳消费税,对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此次调整只不过是取消了之前的减税优惠,恢复全额征收。该通知也表示,此次调整是为了促进以石脑油为原料的国产乙烯和芳烃类产品与进口同类产品的公平竞争。
业内人士表示,如果从理论上来计算,四类成品油消费税恢复全额征收后,每升需要负担的消费税只比以前增加了0.07元~0.14元,对价格的影响并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