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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009版:每日新闻·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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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3月14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都市水乡”超市命案
4恶徒获重判

抢劫杀人前一天,这帮人刚抢过另一小店
  本报讯 去年在杭州“都市水乡”抢劫捅死超市老板的四名罪犯(本报去年7月曾作报道),昨天遭到重判。除一人被判死刑、一人死缓外,另两人也各被判有期徒刑15年和14年。

  四人都是河南邓州同一个镇的老乡,来杭后一直没有工作。最大的22岁,最小的才刚过18岁。

  四人早有前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昨天的一审判决说,2007年7月15日,就在抢劫杀人的前一天,四人伙同另一老乡带着弹簧刀抢劫了一食品店,劫得现金110元及5包香烟。这名老乡昨天也被判了3年有期徒刑。

  法院的判决说,命案当晚,四人本来想抢劫的是另一家美容店,没有机会,才换成了位于祥符镇都市水乡小区水映苑41幢楼底的超市。

  四人分工明确。当晚11时20分许,赵、王、李、程四被告带着两把弹簧刀来到超市。王、李、程三人假装找毛巾摆放处,把超市老板高某支到超市里面。而赵某则在门口收银台处卡老板娘王某脖子。

  老板娘拼命反抗,胸腹部、足部即被赵连捅3刀,刺成重伤。老板听到想逃,也被王和程一把抱住,程还捂住了他的嘴巴。老板脖子被王刺了1刀,一周后抢救无效死亡。小区保安闻讯赶来,四人立即逃离。

  法院昨天的判决还否决了死刑犯王某的自我辩解。审判时,王某曾辩解自己没有杀人故意,是拉扯中高某自己撞上了刀,纯属意外误伤。四人被判连带赔偿高家12万元。

  本报记者 孙燕 本报通讯员 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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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江晚报 每日新闻·法眼 A0009 “都市水乡”超市命案
4恶徒获重判
2008-3-14 48257178002CE1734825740B003969D6[A1-孙燕≈B1-葛晓娟]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