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消息 据浙江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透露,该院执行局对杭萧钢构案被告人罗高峰、陈玉兴、王向东财产刑部分的执行情况顺利,截至4月9日,已执行到位罚金人民币4116.9116万元。
2008年2月4日,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杭萧钢构案作出一审判决。杭萧钢构公司证券办副主任、证券事务代表罗高峰犯泄露内幕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公司原证券办主任陈玉兴和以炒股为业的王向东犯内幕交易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及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此外,陈玉兴和王向东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037万元被追缴,同时二人还分别被处以罚金4037万元。
随后,陈玉兴提起上诉,3月26日,丽水市中院受浙江省高级法院委托对此案进行二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月27日,丽水市中院对该案的财产刑部分立案执行。3月28日,丽水市中院向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两营业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协助划拨王向东被检察机关扣押在资金账户内的人民币4037万元及陈玉兴在资金账户中的人民币79.9116万元,目前这两笔款项已划拨到丽水市中院账户下。
此外,4月7日,法院查封了陈玉兴在杭州市金田花园的房屋;同日,裁定追缴陈玉兴在其弟处的人民币400万元,划拨被执行人陈玉兴以其姐名义在证券资金账户内的人民币600万元,或以上述600万元资金购买股票交割后的款项。目前这些款项仍在执行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