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 规
本报讯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开挖敷设管线;因特殊情况需要开挖敷设管线的,应到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审批手续。昨天,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草案)》。
地下管线未来的建设方向,《条例》提出了“共同沟”思路。条例第八条规定,新建城市主干道路时,符合技术安全标准和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共同沟技术。由于共同沟包含“走入式管廊”和“非走入式管廊”,因此在新建道路时可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用何种共同沟。
另外,横穿管道预留,也是在地下管线建设实践中总结出来的一项有效措施,它可以有效减少因进行必不可少的管线敷设造成的道路开挖。为此,草案第九条对此作了强制性规定,即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道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为地下管线预留横穿道路的管道。 章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