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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B0003版:财富·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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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6月20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证监会明确入股证券公司持股期限

  避免短期套利

  证监会昨天发布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0号的通知规定,为避免短期投资套利、鼓励战略投资和长期投资,确保证券公司股权结构相对稳定,入股股东应当有明确的持股期限。

  通知规定,存在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证券公司,其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增资或者受让股权的,应当承诺自持股日起60个月内不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其他入股股东应当承诺自持股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

  不存在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证券公司,入股股东应当承诺自持股日起48个月内不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标准依照《关于证券公司控制关系的认定标准及相关指导意见》执行。

  因证券公司发生合并、分立、重组、风险处置等特殊原因,股东所持股权经证监会批准发生转让的,不受其所承诺的持股期限的限制。                         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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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江晚报 财富·证券 B0003 2008-6-20 48257178002CE1734825746D004C3027[B1-毛卫星]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