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2月,中纪委驻农业部纪检组监察局查清丁力涉嫌受贿50万元问题,于2006年6月7日移送司法机关。
丁力在法庭上承认,自己一般都是先收钱后办事,如果办不了,会把钱还给行贿者。他说:“我认罪,对指控没有异议。但我没有索贿,也没有为对方办事。”
丁力在法庭上一直辩解说自己没有为对方办事,答应帮忙都是碍于面子。但是,对于丁力“没有为对方办事”的辩解,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只要具有了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如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时,根据他人提供的具体请托事项,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就具备可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所以,不论是出于什么想法或目的,都不影响为他人谋利要件的成立。
在最后陈述阶段,丁力潸然泪下,称自己不懂法,没有分清是非,没有与企业划清界限,没有经得起金钱诱惑。
丁力如实交代侦查机关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并愿意退赃,被法院认定为自首,得到了宽大处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丁力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认定受贿金额为50万元,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