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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B0010版:财富·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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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鼓励上市公司分红
· 完善分红制度 增强市场吸引力
· 其他公告
· 中国南车股价3天跌掉两成
· “8·20”长阳之后两连阴
机构借利好传言减仓
· 证监会在研究规范大宗交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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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8月23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想再融资,最近三年分红不少于可分配利润的30%
证监会鼓励上市公司分红
  据新华社消息 中国证监会22日出台相关举措,拟提高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时现金分红的标准,并鼓励上市公司建立长期分红政策,进一步完善推动上市公司回报股东的现金分红制度。

  根据22日发布的《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确定的再融资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由原来的“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20%”提高到30%。

  证监会在此项新规中允许上市公司实施半年度现金分红,为降低分红成本,上市公司中期进行现金分红的,其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这一新规还要求上市公司不断完善公司章程,并在章程中规定公司现金分红政策,列明公司进行现金分红的长期制度安排、条件、比例、种类等内容。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一做法促使公司分红行为规范化,引导公司建立持续、稳定的现金分红政策,并强调严格执行。

  另外,为提高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透明度,促使投资者充分了解公司相关信息,新规还要求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公司的现金分红政策。如上市公司能够进行现金分红而未进行分红的,则要求公司披露未分红的具体原因,并说明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使用用途,使投资者对公司未来发展具有明确预期。在披露的具体内容上,要求上市公司提供历史现金分红数据对比,使投资者能够充分了解公司过往的股利分配情况和数据。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今后一个时期,证监会将进一步强化市场基础建设,积极引导和鼓励上市公司分红,促进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上市公司分红机制。上市公司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利用分红恶意套现和超额分配等违法违规行为,监管部门将坚决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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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江晚报 财富·证券 B0010 证监会鼓励上市公司分红 2008-8-23 48257178002CE174482574AD0049FD9E[A1-新华社稿≈B1-毛卫星]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