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日起,南京所有中学的入学新生,如需骑自行车上下学的话,必须通过考试,领取“驾照”后才能上路。此举由南京市教育局和南京市交管局联合推出,以提高学生交通安全意识。(《现代快报》9月1日)
从人们的反应看,大多数人还是支持南京市教育局和交管局联合推出的这项规定,认为这样有助于学生增强交通意识,有利于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我也相信,对学生进行培训比不进行培训,当然会有更好的效果,但问题是,公权力行使的任何行为,都必须有法律的依据,这是“公权力法有明文规定才能行”的要求,如果公权力没有法律依据,强制公民履行某种义务,那就是带头破坏法治,到头来损害政府的威信与公信力,好心也会办坏事。
政府机关规定,学生骑自行车上下学,必须通过考试,领取“驾照”后才能上路,这是一种典型的设立行政许可的行为。对于设立行政许可的权限,《行政许可法》是有很明确的规定:全国人大、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可以通过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来设置行政许可,其他任何主体都不得擅自设置行政许可,当然,“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但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因此,无论从哪个角度上讲,南京市教育局和交管局作出如此规定,是一种超越职权范围的行为。学生有权利反问:请问,你们有限制我们上路的法律执照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