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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010版:每日新闻·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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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9月5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法治源头水须清
——从郭京毅案看“立法腐败”
  商务部条法司巡视员郭京毅被“双规”已过20天,有知情人士透露,郭京毅案件确实是因为受贿,但并非之前传言所指的某特定外资并购项目,而是涉及多部有关外资并购的法律法规制定和司法解释。这可能成为中国史上第一起在法律制定过程中官员受贿的案件。(9月4日《21世纪经济报道》)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法律法规的制定与解释,实质上都是权力和权利的再分配,法律问题往往也是经济问题。一旦立法者、释法者被利益集团“寻租”,便会产生利益偏差,造成立法腐败。

  立法权、释法权是相当大的一种权力。正如业内人士解释商务部条法司职责时所言:虽然这个部门的职责只是法规的制定和法律适用标准的释明,但这种适用的解释,权限是相当大的,它很可能以公权力的公开方式,去保护了个别群体的局部利益。一旦如此,某些行业与集团的利益虽然得到维护,却会以牺牲社会公正与大众利益甚至国家利益为代价。

  比起简单而直接的权钱交易,通过制定法律与解释法律来谋取利益,专业性与隐蔽性都更强,因此危害性也更大更深远。应该承认,长期以来,全社会对立法腐败问题是不够重视的,对于制定解释法律也能成为受贿的筹码是缺乏警醒的。所以,郭京毅案发后,有律师担忧,“按照现有法律可能无法定罪”。所以,必须有针对性的防范与杜绝:防范之道,则在于加强立法与释法过程中的程序正义与相关约束。

  其一,继续推行“开门立法”,加强立法释法过程中的民主性与公开性,避免成为个别人与个别部门的“专利”,其中很重要的渠道是通过媒体公布、征集专家意见等方式,最大程度地“揪出”有偏狭的内容。其二,人大在立法审议中对涉及利益分配的内容加强审查,现在来看,不仅仅是法律条文,也需要监督释法条款,这需要加强人大的专业性,各级法制办也必须强化自己的职责定位。其三,应加强行政立法的程序规范,通过制定《行政程序法》等,对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的制定程序、解释程序、操作程序进行规范,吸纳社会力量参与立法时,应进行利益规避审查与管理。其四,必须着力建构有效的监控机制,包括法前监督、执法监督、具体监督、程序监督等等,最大程度降低立法者本身在整个过程中的随意性与权力膨胀。

  立法可以看做是社会正义的第一道堤坝,立法腐败败坏的则将是法治的水源。对立法领域的利益规避问题进行全面的审视与反思,已是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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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江晚报 每日新闻·时评 A0010 法治源头水须清 2008-9-5 48257178002CE174482574BA0029A258[B1-戎国强]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