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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006版:每日新闻·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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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9月6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狼狗队”领罪服刑
法庭上,有人仍无悔改意
  本报讯 昨天,乐清市人民法院对41名“狼狗队”成员下达了一审判决。

  老大周某背上了4项罪名,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领刑十年六个月。其余40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至十个月不等。

  2005年下半年,周某参加了由张勤(在逃)等人成立的对外宣称“狼狗队”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并直接跟随张勤。周某为逞强争霸,先后网罗赵顺胜、林阿乐等人作为“狼狗队”骨干力量,逐渐发展形成以张勤、周某为组织者、领导者,成员较多且相对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犯罪组织以控制赌场,在赌场抽取头薪及强行向理发店等收取保护费作为经济来源,并且形成了一些不成文的帮规:如其成员被人砍伤,组织会支付医药费等。

  2005年以来,张勤、周某为首的“狼狗队”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给赌场看场收取保护费、随意殴打他人、随意损毁财物、斗殴等方式参与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非法持有枪支、非法拘禁等多种违法犯罪案件36起,其中随意伤害、殴打他人17起,收取保护费7起,随意损害财物6起,非法持有枪支1起,并多次故意殴打、伤害他人、致伤30余人。

  法院认为,周某组织、领导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大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社会生活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因为41名被告中, 有20多名未成年人,法院还是从轻判决了。

  令法官吃惊的是,面对这样的判决结果,他们竟然没有丝毫悔意,甚至有人还露出了无所谓的笑容。“要是再改造不好,他们的将来真是令人担忧啊。”一位法院工作人员对此感到不安。本报通讯员 王海亮 本报记者 孙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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