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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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011版:每日新闻·传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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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扬州速破特大“地下钱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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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泄露公民个人信息
将追究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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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26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单位泄露公民个人信息
将追究刑责

  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在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工作人员泄露或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刑事责任的同时,进一步增加了单位犯罪的规定。这意味着,一个单位如果泄露或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将被判处罚金,并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国家机关和电信、金融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将在履行公务或提供服务活动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非法泄露。为此,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和有些部门提出,这种现象对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和个人隐私构成严重威胁。对这种侵害公民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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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江晚报 每日新闻·传媒 A0011 单位泄露公民个人信息
将追究刑责
2009-2-26 48257178002CE175482575680044A530[A1-新华社稿≈B1-陈进红]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