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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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011版:每日新闻·传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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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里人身边人“伸手”
也适用“受贿罪”
· 城市别样景观:
双层存放自行车
· 扬州速破特大“地下钱庄”案
· 绑架罪最低刑期
从3年提至5年
· 保险人解除合同
应退还剩余保费
· “公路大王”刘根山在杭受审
· 增加规定
维护投保人的知情权
· 名人代言“问题食品”将“连坐”
· 单位泄露公民个人信息
将追究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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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26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保险人解除合同
应退还剩余保费

  全国人大常委会25日进行三审的保险法修订草案增加规定,保险人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解除合同,应退还剩余的保险费。

  草案据此进行了修改,并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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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江晚报 每日新闻·传媒 A0011 保险人解除合同
应退还剩余保费
2009-2-26 48257178002CE175482575680044B669[A1-新华社稿≈B1-陈进红]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