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方法院昨晚驳回陈水扁提出“撤销羁押”的声请,合议庭考虑陈水扁羁押期限将至,认为仍有继续羁押的必要,裁定陈水扁自3月26日起,再延押2个月。
依“刑事诉讼法”规定,犯最重本刑10年以下之罪的被告,审判中羁押不得超过3个月,若法院认为有继续羁押必要,可延长羁押,每次不得超过2个月,延押以3次为限。但陈水扁被控多项贪污犯行,且最重本刑为无期徒刑,若法官认为有必要,即可延押,不以3次为限。陈水扁于2008年12月30日遭法院羁押。
据报道,台高院先前撤销台北地院驳回陈水扁羁押抗告的裁定,认为台北地院未详细说明羁押理由。地院合议庭这次在裁定中再次指出,全案陈水扁及其家人与亲信部属的犯罪,所涉犯嫌罪责严重,且陈水扁为求自保,一再利用影响力阻碍司法程序进行,所图无非为掩盖或拖延司法诉追。
合议庭表示,依现实情况来看,如果不羁押陈水扁,显难进行后续审判,尤其陈水扁有湮灭、变造证据、勾串共犯或证人之虞,即使以具保或限制住居的方式也无法取代羁押,羁押陈水扁属于保全诉讼程序进行、追求真实发现的最后手段,因此驳回陈水扁撤销羁押的声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