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几年,境外投资资金来源范围已有扩大。2005年,外汇局放宽企业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从自有外汇资金扩大到外汇贷款和人民币购汇,扩大境外投资购汇额度,并不再强制要求境外投资利润汇回境内,可留在境外增资或再投资。2006年7月1日起,境外直接投资购汇额度限制完全取消。
一位外汇局人士告诉记者,人民币用于贸易项下计价结算试点即将推出,人民币用作投资计价是大势所趋,人民币计价结算具体规定将由央行颁布。意见稿中相关外汇管理政策对此已预留“口子”。
意见稿还延续此前的规定,允许境内机构在其境外项目正式成立前的筹建阶段,经外汇局核准,汇出其投资总额一定比例的前期费用。境内机构可按《外汇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规定,向境外直接投资企业提供商业贷款或融资性对外担保。
此次修改酝酿多时。意见稿出台前,对境内机构境外投资进行系统外汇管理,最早可上溯至1989年出台的《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过去20年,随着外汇管理体制和市场环境发生变化,外汇局陆续出台很多补充性规定,很多鼓励措施已实施或部分实施。正式办法出台后,将固定化一系列补充规定,境内机构“走出去”的外汇管理政策将形成较完整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