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以前的相关办法相比,意见稿最大变化之一是取消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来源事前审查,代之以事后登记。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在获得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后,向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并说明其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情况即可。这将大大节约企业交易成本,提高效率。
意见稿首次提及,境内机构以人民币进行境外直接投资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外汇局某地方分局人士告诉记者,该规定为今后人民币区域化乃至国际化留下“伏笔”。
根据意见稿,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范围的扩大得到进一步明确,境内机构可使用自有外汇资金、国内外汇贷款、人民币购汇或实物、无形资产及经外汇局核准的其他外汇资产来源进行境外直接投资,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利润可留存境外用于其境外直接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