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李某向吴某借了15万元,并向吴某出具了借条。到了约定还款的日期,李某没有还钱。于是,吴某拿着借条向安吉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还钱。李某却称,15万元已经归还,并向法庭出示了吴某出具的收条。
去年1月16日,李某向吴某借了15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可是当吴某拿着借条对簿公堂讨债时,李某向法庭呈上了一张收条,落款日期为同年5月16日,上写有“收到15万本金”字样,以证明自己已经归还了这15万元。
一方有借款人出具的借条作凭证;而另一方有出借人出具的收条。按交易惯例,如果款项已经结清,借款人应向出借人收回借据,或由出借人出具收条,以抵销债权债务关系。那么,李某向吴某借的15万元,究竟有没有还呢?
李某手上有吴某出具的收条,照常理是可以证明自己已经还钱的事实。但在这张收条上,在写有“收到15万本金”字样的后边,有一个破洞。李某解释,这是家里小孩拿收条叠飞机玩,不小心撕掉的,缺损部分本来就是空白部分。
而吴某称,李某出示的收条,是自己在收到李某部分借款利息、而不是收到全部借款后写下的收条,收条上缺损的部分就有这方面的内容。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这缺损部分属于文字书写区域,如缺损的纸上无文字内容,空余部分就显得过多,该收条不能完整地呈现收条的书写内容。因此,不能认定为有效证据。
一审判决,李某归还吴某借款15万。李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湖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近日,市中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报通讯员 童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