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天等于24小时,这是全世界人民都公认的“国际惯例”。但很多酒店却不买账:假如有位客人在晚上11时住进酒店,第二天晚上7时离店,那么,这位顾客将要支付给酒店2天的房钱。照理说,他没住满24小时,却为啥要支付48小时的房钱呢?酒店经理会告诉你,住到次日12时前算一天的房钱,这是“与国际接轨的惯例”,没啥道理好讲的。
据不少媒体报道,这一被众多消费者斥之为“霸王条款”的行规,开始松动了:从本月起,携程网已联合国内300多家知名酒店,于6月1日正式启动“延迟退房”活动。包括维景国际、新侨饭店、五洋宾馆及怡莱连锁酒店在内的30家杭城酒店,将在近两个月内实行延迟退房制度。这些合作酒店多数将退房时间延迟到14点,有的甚至延迟到了16点,在此期间,客人不需要多付任何费用。而以前,客人超过12点退房,往往会被多收房费。
笔者查阅了一些资料得知,次日中午12点前退房的规定最初源于欧洲,由于欧洲的人力资源成本相当昂贵,而酒店使用的清洁工都是外聘“钟点工”,这些钟点工来酒店清扫房间的时间又是固定的,如果要随叫随到的话,那就得额外增加工资了。后来,这一按照欧洲国家的实际情况作出的行规,又被北美、澳洲、亚洲等一些酒店所采用。
但令人想不通的是,我国的酒店清洁工都是专职聘用的固定员工,并不存在改变清扫时间要额外加薪的事儿,况且目前采用的工作方式也是客人走一个清扫一个的模式。既然如此,那么为啥还要遵照“国际惯例”呢?说东道西,还是个利益驱使问题。你想想,客人住一天的时间,能收2天的房钱,这种“国际惯例”带来的暴利,到哪里去赚?
让人难以接受的是一些酒店“得了便宜还卖乖”的态度:明明是酒店利用“霸王条款”侵占了消费者的利益,克扣了顾客的住店时间,多收了客人的房钱,这项活动却打着“延迟退房”的名义,好像消费者占了酒店多大便宜似的。
其实,说“12点退房”的行规正悄然松动,大半是报社记者及广大消费者一厢情愿的事儿,主办“延迟退房”活动的主儿已讲了,这个活动举办时间仅为两个月,那就意味着,旅游旺季一到,生意一好起来,这些酒店的经理们照样脸儿一抹,继续执行他的“国际惯例”了。
幸亏,“中午12点退房”这一霸王条款已被中国消费者协会列入“2009年中国十大消费维权举措”之一。能否让顾客真正享受到一天等于24小时的服务,我们拭目以待。